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通知

关于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的补充规定通知

2021-10-18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需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环发〔2019〕15号)规定,环境监理工程师属三类证书,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非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附件: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

 

附件

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环发〔2019〕15号)规定,环境监理工程师属三类证书,为适应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需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是针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推荐暂行办法》中关于环境监理工程师事项的调整与补充。

第二条  环境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技术人员:(1)具备环保相关专业知识;(2)具有初以上环护相关专业技术职称;(3通过至少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4)具有5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业从业经验。

第三条  自本补充规定生效后,参加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环境监理现场培训的,且具备第二款规定其他条件的,由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放环境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四条  已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上岗证,且具备第二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从业人员,可自愿向协会申请颁发环境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  协会协会网站(www.zjeia.org.cn上公布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信息,便于查询与管理。

第六条  具体环境监理工程师人员的登记单位发生变更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新单位入职材料及原证书后,由协会换发新证。

第七条  申请发证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信息的,将告知所在单位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根据环境监理行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的补充规定.pdf